张某诉蒋某、陈某交通损害纠纷案
来源:朱雪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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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被告蒋某驾驶车主为陈某所有的,车牌照为鲁****的小型轿车在山大南路停车开门时,恰好遇到张某骑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后被送至济南市中心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经历下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确定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由于住院治疗无法上班,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在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七天,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在内的以及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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