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高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朱雪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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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10年7月16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房屋作为出租使用,约定“自2010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年租金为十四万元整”。年租金支付方式为“分两次付款,每半年付款一次,每次付款为年租金的50%(即:每年7月6日为一次,1月6日为一次;每次7万元)。”支付方式为被告将租金每半年打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合同还约定由于被告不能够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原告有权利终止合同并收回该房屋。后被告已经逾期一年半未缴纳当期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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