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吕某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
来源:朱雪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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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被告吕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经四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到76号门前时,急刹车倒地滑行,滑行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原告后被送至济南市中心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确定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原告由于住院治疗无法上班,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在医院住院后回家修养三个月,花费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两万五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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